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维修资金第六十八条有效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定,并持认定材料直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应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向相关业主公示,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