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