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以及经营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志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清真标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