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以及经营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志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清真标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