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挽救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