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