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和应对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抵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申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