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