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如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