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房屋装修、车辆驾驶、电器使用、食品药品使用等方面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