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调查涉嫌无照经营的经营者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三)检查与涉嫌无照经营相关的场所和物品;(四)扣留、封存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和财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