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涉嫌无照经营的经营者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

(三)检查与涉嫌无照经营相关的场所和物品;

(四)扣留、封存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和财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