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或者按双方约定处分房地产。处分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税费;(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四)剩余部分归还抵押人。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