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一条已废止下列房地产禁止转让:(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六)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七)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