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在限制区内擅自设立禁止项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建、停业、关闭或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