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之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