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尝费征收工作,采矿权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