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八条已废止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六个月内,无故不进行矿山建设或开采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采矿权人停止矿山建设或开采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采矿权人临时歇业的应及时办理歇业手续。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