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小型矿山为5年以下;零星分散矿山为3年以下。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开采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