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采矿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二)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

(三)有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基本知识的管理人员,有储量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