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第九条有效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应当公开的事项,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涉及厂务公开的一般性事项可以采取情况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内部报刊、墙报等形式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