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会五日前公布会议议程和相关事项;

(二)组织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民主评议;

(三)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给予答复或者说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