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