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第四条有效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