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会同同级工会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