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责任人和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对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交换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厂务公开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