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的职责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权机构申请协调,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行政执法争议未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单方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