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