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出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当日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整理建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