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投票结束后,应当当日集中选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当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