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本村有选举权的外出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直接通知本人或者通过其家属通知参加选举;对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及经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长期外出村民,可以不予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