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更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另行推选。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