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