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