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