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