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土葬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为完善殡葬设施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基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