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五条已废止下列新能源技术应当重点推广应用:(一)户用沼气池综合利用技术,工农业有机废弃物和城镇生活污水厌氧净化处理及供气技术;(二)秸杆等生物质气化、炭化技术;(三)太阳能热水、采暖、种植、养殖技术;(四)风力、太阳能发电技术;(五)利用地热资源种植、养殖和集中采暖技术;(六)其他成熟的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