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贸、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支持新能源管理机构做好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