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随意抽调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做其他日常工作。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