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