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技术培训。其资金来源:(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二)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三)农产品技术改进费;(四)其他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上述资金来源的拨款数额和提取比例作出具体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举办的企业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的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本乡、本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