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接受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