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密切协作,实行“农科教”结合,普及农业技术知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对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应当列入科研课题联合攻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