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