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