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根据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