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