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