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