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五)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