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27Amended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四)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五)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6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