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